關于發布《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證協發[2019]120號
2019年5月15日
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
為滿足資本市場快速發展的需求,適應互聯網信息傳播迅速普及的外部環境,促進和規范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者教育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以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整合《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試行)》和《證券公司營業部投資者教育工作業務規范》兩項自律規則,重新起草制定了《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經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9次會議表決通過,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現予發布,自2019年5月15日起正式實施。自本指引發布之日起,原《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試行)》及《證券公司營業部投資者教育工作業務規范》同時廢止。
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者教育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以及《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協會”)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統稱“證券經營機構”)會員。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投資者教育工作,是指證券經營機構建立完善相關管理機制和制度流程,面向投資者開展宣傳證券政策法規、普及證券知識、傳導理性投資理念、揭示投資風險、引導依法維權等活動。
第四條 協會對證券經營機構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進行自律管理,組織對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者教育工作進行評估。
協會指導地方證券業協會(下稱“地方協會”)對所在地證券經營機構及證券經營機構的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等)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指導和支持。
第五條 投資者教育工作的目標包括:
(一)幫助投資者了解宏觀經濟政策與行業發展動態;
(二)幫助投資者了解資本市場的法律法規和自身權益保護知識,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加強對自身權益的保護;
(三)幫助投資者了解資本市場業務和證券產品知識,提升風險識別能力,樹立理性投資理念;
(四)引導投資者積極行權,理性維權,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五)推進將投資者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提升公眾投資理財素養,促進資本市場規范發展。
第六條 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者教育工作應遵循規范性、長期性、適當性、有效性、普及教育與專項教育相結合、主題教育與持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按照協會相關業務規則和本指引的要求切實做好投資者教育工作,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證券交易,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以貼近市場、貼近大眾的方式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努力創新投資者教育方式方法,深入了解投資者需求,切實提高投資者教育效果。
第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及協會要求,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投資者教育工作。投資者教育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證券法律法規、政策;
(二)證券投資知識和投資技能;
(三)證券產品、業務及其風險特征;
(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案例;
(五)宏觀經濟政策與行業發展動態;
(六)投資者權利行使、訴求處理及糾紛解決;
(七)有關投資者教育的其他內容。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投資者教育工作開展情況,并結合市場形勢變化,及時補充和調整投資者教育內容,確保投資者教育工作的時效性。
第九條 證券經營機構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官方網站、手機APP、微信公眾號等互聯網平臺;
(二)實體及互聯網投資者教育基地(以下簡稱“投教基地”);
(三)營業場所的投資者園地、公告欄等;
(四)交易系統客戶端及客服中心電話或短信等交易服務渠道;
(五)電視、廣播、互聯網門戶網站及報刊等傳媒渠道;
(六)其他監管認可的渠道。
第十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建立健全投資者教育工作管理體系,從制度、組織、人員、流程、經費等方面保障投資者教育工作的開展,加強對投資者教育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教育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者教育工作管理辦法、各專項業務的投資者教育工作要求、各部門及分支機構的職責分工、對分支機構投資者教育工作的規范及督導制度和考核制度等。
第十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設立或指定相應部門,配備充足的專職投資者教育工作人員,由其負責統籌本單位的投資者教育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投資者教育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計劃及年度預算;
(二)牽頭并推動相關部門策劃、組織及實施投資者教育活動;
(三)牽頭并推動相關部門設計、制作投資者教育宣傳產品;
(四)考核和評估分支機構的投資者教育工作效果;
(五)牽頭管理和運行投教基地;
(六)調查和研究投資者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七)建設和培養投資者教育工作人員隊伍;
(八)與投資者教育工作相關的其他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教育工作內部聯絡與協調機制,確保職責明確,管理有效。分支機構應當指定專門的聯絡人員負責投資者教育工作,配合落實本單位投資者教育工作安排。
第十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與協會聯絡投資者教育工作,如變更聯絡人需在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第十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結合市場發展及市場熱點,根據投資者需求,制作內容準確合規、語言通俗易懂、形式喜聞樂見的投資者教育產品。
投資者教育產品包括電子、紙質等形式,投資者教育產品的制作與發布應符合知識產權保護以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自身特點,通過現場或非現場等方式多渠道開展投資者教育活動。
現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組織參觀實體投教基地;舉辦投資者培訓、座談交流活動;走進學校、社區、企業等開展宣傳活動;參加監管部門及自律組織舉辦的各類投資者教育活動等。
非現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過證券經營機構官方網站、互聯網投教基地、交易系統客戶端、客服中心電話或短信、微信公眾號、手機APP及公共媒體開展專題投資者教育活動。
第十六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在官方網站及營業場所建立投資者園地,加強對投資者園地的統一管理。
證券經營機構在官方網站建立投資者園地可采用二級網站或網站專欄形式,在營業場所建立投資者園地可采用多媒體或櫥窗等形式。投資者園地展示內容應包括證券投資知識、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案例、公司資質介紹、投資風險提示、業務問答、投資者維權渠道與方法、交易費用及稅收標準等。
第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根據自身條件建立實體或互聯網投教基地。鼓勵達到中國證監會有關要求的投教基地向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報命名。協會可以為行業投教基地特別是國家級投教基地提供投資者教育活動、師資力量、業務培訓等方面的支持服務,組織行業基地交流共享投教信息和成果,并在證監會的統一部署下,對先進投教基地最佳實踐及經驗進行宣傳推介。
第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將投資者教育融入各項業務當中,在為投資者提供服務過程中持續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
第十九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為投資者開立賬戶、開通交易權限或簽訂相關服務協議時,應當提示投資者閱讀相關協議要點、風險揭示書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提示投資者不參與非法證券活動。
第二十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的有關要求,適時提供風險警示及差異化的教育服務內容,尤其應加強對新開戶中小投資者的教育工作;對于購買或申請復雜化或高風險的產品或服務的投資者,應當向其充分揭示產品或服務的風險,引導投資者理解對應產品或服務的相關協議、收費等內容,不得為了自身利益對投資者進行誘導性宣傳。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通過官方網站、手機APP、營業場所的投資者園地、公告欄等多種渠道向投資者公示投訴渠道和處理流程,必要時應針對投資者投訴反映出的問題,開展專項的投資者教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將開展的投資者教育各項工作以紙質或電子等形式做好記錄存檔,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業務部門及分支機構開展投資者教育培訓工作,定期開展業務部門及分支機構的投資者教育工作考核評估,并將培訓及考核評估結果納入業務部門及分支機構的年度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將投教基地工作人員納入培訓范圍,積極開展針對投教基地工作人員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 地方協會在協會的指導下,協調轄區內投資者教育資源,并根據市場需要及區域內投資者教育工作開展情況,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投資者教育相關活動,推動轄區投資者教育工作信息交流、經驗推介、案例剖析;定期匯集本轄區投資者教育活動的先進經驗、典型案例報送協會,協會通過網站、投教基地等渠道予以展示。
第二十五條 協會定期對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教育工作情況進行評估,評選出優秀單位及個人。
第二十六條 協會以證券經營機構實際開展的投資者教育工作為基礎,結合證券經營機構參與或配合協會主辦的投資者教育主題活動等情況,對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者教育工作進行評估。
第二十七條 協會將不定期對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者教育工作開展現場或非現場檢查,證券經營機構應積極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第二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違反本指引及協會投資者教育相關規則的,協會可以視情況對相關會員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予以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設立的境內證券業務專業子公司應依據其業務范圍和特點,參照本指引要求執行。
證券經營機構根據相關規定開展期貨、期權類業務的投資者教育,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十條 本指引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試行)》及《證券公司營業部投資者教育工作業務規范》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