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是提升服務科技創新企業、增強市場包容性、強化市場功能的一項資本市場重大改革措施。為幫助投資者進一步了解科創板相關規則,理性做出投資決策,本系列問答將根據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及配套業務規則,與投資者一道了解科創板的相關規定。
1.持續督導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的規定,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提供保薦服務的保薦機構,應當對發行人進行持續督導。上市公司發行股份和重大重組的持續督導事宜,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有關規定執行。
2.持續督導期間是多長?
答: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上市當年剩余時間以及其后3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
3.保薦機構的持續督導職責有哪些?
答: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保薦機構在持續督導期間,應當履行如下持續督導職責:(一)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執行信息披露、規范運作、承諾履行、分紅回報等制度;(二)識別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核心競爭力或者控制權穩定有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或者負面事項,并發表意見;(三)關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況,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規則規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義務;(四)對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事項開展專項核查,并出具現場核查報告;(五)定期出具并披露持續督導跟蹤報告;(六)中國證監會、上交所規定或者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應當針對上市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履行各項持續督導職責的實施方案。
4.保薦機構應當針對哪些日常風險事項發表意見?
答: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日常經營出現下列情形的,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應當就相關事項對公司經營的影響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風險發表意見并披露:(一)主要業務停滯或出現可能導致主要業務停滯的重大風險事件;(二)資產被查封、扣押或凍結;(三)未能清償到期債務;(四)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或核心技術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五)涉及關聯交易、為他們提供擔保等重大事項;(六)上交所或者保薦機構認為應當發表意見的其他情形。
5.保薦機構應如何對股份減持承諾履行督導義務?
答: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應當督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履行其作出的股份減持承諾,關注前述主體減持公司股份是否合規、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等情況。
6.哪些情形下,保薦機構應當進行專項現場核查?
答: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5日內進行專項現場核查:(一)存在重大財務造假嫌疑;(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違規擔保;(四)資金往來或者現金流存在重大異常;(五)上交所或者保薦機構認為應當進行現場核查的其他事項。
7.哪些情形下,可以變更保薦機構?變更后,保薦機構的職責履行有哪些要求?
答: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原則上不得變更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的保薦機構。上市公司因再次發行股票另行聘請保薦機構的,另行聘請的保薦機構應當履行剩余期限的持續督導職責。保薦機構被撤銷保薦資格的,上市公司應當在1個月內另行聘請保薦機構,履行剩余期限的持續督導職責。另行聘請的保薦機構持續督導的時間不得少于1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原保薦機構在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保薦機構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
8.保薦機構應如何對規范運作履行督導義務?
答: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應當協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應的內部制度、決策程序及內控機制,以符合法律法規和該規則的要求,并確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知曉其在該規則下的各項義務。
9.保薦機構應如何對信息披露履行督導義務?
答: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應當持續督導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須的信息,并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應當對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協助、確保其信息披露內容簡明易懂,語言淺白平實,具有可理解性。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應當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協助上市公司隱瞞重要信息。
10.對于違反《上市規則》的保薦機構,可以采取哪些的監管措施?
答: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未按該規則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過程中未能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上交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其采取口頭警示、書面警示、監管談話、要求限期改正等相應監管措施或者實施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前述規定的主體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上交所可以采取3個月至3年內不接受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提交的申請文件或信息披露文件,1年至3年內不接受保薦代表人及其他相關人員、證券服務機構相關人員簽字的申請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的紀律處分。
11.哪些情形下,上交所可以對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未能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采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答: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未能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上交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及其人員采取監管措施或記錄處分:(一)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四)違規提供擔保;(五)違反規范運作和信息披露相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